项目名称 |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有限公司康体楼(东楼)出租(面积约5950平方米,年租金底价1200000元,出租期限10年) | ||
项目编号 | N0109FCZZ249149 | 产权子类型 | 房产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5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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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年) | 11616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20 | ||||||||||||||||||||||||||||||||||||||||||||||||||||||||||||||||||||||||||||
评估机构 | 通辽明达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租金底价(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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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505007525760969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门达路市行政中心四号楼W215、W221 法定代表人:田莹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出租是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出租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出租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出租方本次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出租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特别 | 一、本次出租由出租方提供场所,意向承租方进行场所提升改造,并负责后期运营,具体出租要求如下: 1.目前该标的正在装修,部分工程已基本完成,最终交付以实际装修进度为准。为确保租赁场地的使用安全与整体规范,意向承租方须勘验标的后将未装修部分的装修方案提交给出租方进行审核。意向承租方应对出租的场所未装修部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进行装修修缮,维护改造升级相关的设施设备。最终承租方须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将已完成的工程装修款支付给出租方。总投资额概算1900万元(壹仟玖佰万元),由出租方负责验收。本次出租,首年房屋租金底价为120万元/年,出租期限为10年,共须支付10年租金。装修期为1年(装修期不包含在10年出租期内)。 2.本次出租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出租协议》约定时间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剩余年度租金,出租方与意向承租方双方协商开票事宜。 3.租金递增方式: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租金,第一年装修期到期后,开始计入十年租期,并且在十年租期中第3、第6、第9年分别在上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 4.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的装修活动仅进行形式审核,目的在于维护场地的整体秩序和安全。出租方不承担因意向承租方装修活动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所引发的责任。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装修活动中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并确保装修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5.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12万元(壹拾贰万元整),意向承租方需在《出租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当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账户余额低于12万元(壹拾贰万元整),意向承租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合作终止后,在双方交接清算结束且无纠纷后,出租方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如有未完事宜,应先处理未完事宜,处理结束后,出租方再行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剩余部分。 6.经营过程中涉及提升改造、经营战略、定标定价、策划、对外宣传推广等重大事项,意向承租方均须告知出租方。 7. 承租方在《出租协议》履行期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等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热费、供水费、电费、燃气费、园区管护绿化、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后或因承租方原因终止后,承租方投入的全部可移动资产设备均归出租方所有,装修产生的不可移动等资产归属于出租方,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补偿。 9.承租方在出租期间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并扣除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 10.出租方享有监督指导权,承租方负责场所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承租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单位管理办法等行为,出租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承租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投资费用、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不予退还。 11.出租期限内因出租事宜双方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解决。 12.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设定的房屋用电最大功率限制,不得擅自超过600千瓦。如因承租方违规超功率用电导致的电气事故、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等,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承租方因房屋改造等原因用电负荷需大于600千瓦,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申请并由承租方承担增容相关费用。 13.本次出租场所,只能用于经营餐饮等相关用途。 二、本次出租场所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勘验面积为准。 三、请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包晓禄,0475-6169855 五、意向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合作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六、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意向承租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1.需具备餐饮运营管理经验,拥有成熟的运营团队,意向承租方名下具有3家或以上餐饮行业的企业或商户(需提供3家及以上营业执照,审查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总面积不低于7000㎡(需分别提供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信誉:以上企业或商户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出租协议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出租资产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合作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意向方应接受并配合出租方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方按本项目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资料,由中心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意向方符合资格条件且在公告截止前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30万元整),成为合格意向方。 3.如只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以底价成交。 如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4.综合评议流程: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的,出租方在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文件》,各合格意向方按照《择优文件》要求制作参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将参评文件密封送达,评审小组按照《择优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中心协助出租方按照《择优文件》选定最终承租方。 5.报名及参评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1)意向方须在公告截止前通过E交易报名并按照系统发送的账号交纳30万元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本项目; (2)意向方应在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参评文件(参评文件格式以届时发送的评审文件为准),参评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择优文件》为准); (3)参评文件递交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2楼; (4)意向方逾期送达的参评文件,出租方将予以拒收。 6.中心收到出租方的书面确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 交易双方须在收到《成交确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出租协议。承租方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全部租金、双方交易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内将价款转付转付至出租方处。出租方收到第一年全部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7.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承租方在标的出租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装修等不动产、附属物等归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不予补偿。动产归承租方所有,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清理完毕,未清理完毕视为承租方遗弃物。 9.出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协议》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出租协议》的组成部分,《出租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意向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出租方有权对意向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出租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协议、放弃合作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项目重新挂牌,由意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④同意并配合出租方对意向方进行尽职调查。 11.意向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合作。 |
交易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详见“特别告知”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公告期内 | |||
报名手续 | 承诺函.doc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至时间2024-12-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 (2)在被确定为最终意向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租赁法律文本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 (5)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处置方法: 1、若竞租成功,意向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 2、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意向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至意向承租方账户。 | ||||
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 | - | ||
服务费 | 详见受让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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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王丽娟、金子婷 |
咨询电话 | 18586095917、15771505087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艾伦 185860959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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