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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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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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依法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加强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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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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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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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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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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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通辽市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1.申请责任: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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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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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
通知检查责任: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通知检查→进行检查→处理处罚→告知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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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行政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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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7年第33号)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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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第20号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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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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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2号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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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第11号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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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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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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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 |
其他权力 |
通辽市交通运输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1.申请责任:(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1.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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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五同 |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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