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践行“放管服”改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等规定,我市在借鉴和总结全国各地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通辽市招投标领域现实情况,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起草了《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评选出3名中标候选人,以不排序方式提供给招标人,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率先提出试行“评定分离”办法,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0年开始,四川、广东、河北、安徽、浙江等省相继出台“评定分离”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招标方、投标方双方高度认可,且投诉质疑率明显下降,有的地区实现了全年投诉质疑率为零,有效提升了招投标效率。2022年8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2022年9月,我区呼市和鄂尔多斯两地已经开展“评定分离”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使《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赴安徽合肥、芜湖、山东滨州、济南、江苏南通三省五市专题学习考察了“评定分离”工作。起草过程中,中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并多次与住建、发改等部门进行讨论完善,形成了《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和《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操作指引(试行)》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4日,中心向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发文征求意见。2022年11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上重新对以上两份文件征求意见,至截至日期共收到6个部门意见建议,其中4个部门无意见,通辽市水务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各提出若干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将两份文件修改合并为《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2月,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和《起草说明》出具了审查意见。2023年2月26日-2023年3月27日,《办法》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评标要求、定标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入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二)方式选择。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三)定标过程监督。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以及定标前对投标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四)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推荐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企业名称拼音字母排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标情况,必要时可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在定标会议现场说明。
(五)定标委员会组成。使用评定分离方式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招标人主管部门代表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
(六)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七)定标档案管理。招标人统一保存定标过程中产生的书面和影音资料,并永久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