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方主体责任,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4年5月20日,通辽市发改委、通辽市住建局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现就《负面行为清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各方交易主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负面行为清单》。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交易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梳理,高效掌握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9〕41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八)《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十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十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
(十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十八)《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十九)《通辽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办法》
(二十)《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负面行为清单》共六章一百三十条,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主体负面行为清单。
第一部分为招标人负面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违法选择招标方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对待等44项负面行为。
第二部分为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超出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办理招标事宜,未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从业等6项负面行为。
第三部分为投标人负面行为,主要包括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等10项负面行为。
第四部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负面行为,主要包括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等33项负面行为。
第五部分为行政监督部门负面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16项负面行为。
第六部分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面行为,主要包括未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未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归档存档、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等21项负面行为。
四、重要意义
《负面行为清单》的实施,从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为各方主体划出行为“红线”,促进各方交易主体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廉政风险,对于规范交易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