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通辽某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中,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二、调查情况
项目开标时系统显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相同,通过对两家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立案调查,两公司的回复称在同一复印社同一电脑制作标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三部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对《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串通投标条款的释义“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一、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依据此条款,认定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成立。
三、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处罚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两家投标公司处以罚款,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