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奈曼旗某中学招标人代表存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
二、调查情况
奈曼旗某中学进行了奈曼旗某田径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和奈曼旗某活动室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控制价分别为644.25万元和628.69万元。经查阅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发现两位招标人代表在以上两个项目评标过程中对某些投标单位打分最高25分(满分),对其余个别投标单位打分最低7.2分,存在打分畸高畸低情形。
三、处理依据
奈曼旗某中学招标人代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分畸高畸低、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奈曼旗某中学发出问题整改函,经奈曼旗某中学决定:给予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两位招标人代表批评教育,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