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通辽市某劳务公司、内蒙古某服务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通辽市某劳务公司、内蒙古某服务公司参加了通辽市某单位业务委托服务项目。经调查取证,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异常一致,发现通辽市某劳务公司、内蒙古某服务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违法事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
通辽市某劳务公司、内蒙古某服务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通辽市某劳务公司、内蒙古某服务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200.00元(大写金额:陆仟贰佰元整),共计处罚金额为:¥124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贰仟肆佰元整)。